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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失業金是否可以領取?

失業保險 閱讀(2.17W)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失業金是否可以領取?

我們國家對於勞動者相關的保護方面存在著失業金的保護,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失業的話,那麼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但是失業金的領取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領取,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失業金是否可以領取?

一、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失業金是否可以領取?

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如果合同到期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就不符合“非本人原因”的條件,即使繳費時間滿一年也不可以領取。所以應當與單位協商,能否在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不要把原因歸於個人,這對單位不會有什麼損失,也就可以領取了。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上述理由辭職,不但可以領取失業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的話,那麼是屬於員工方面的原因所導致的,失業,並不是因為非本人意願中斷的失業,所以不屬於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之一,也就是不能夠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