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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具備的條件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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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金具備的條件有幾種

失業保險金具備的條件有幾種

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1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解讀:在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併計算。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解讀: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第一,單位單方解除;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於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於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有多久

根據《社會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為三個檔次:

1、累積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最長能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則是指為保證失去工作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補償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之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只要符合條件就能夠申領失業保險金,一般情況下公司都會給開失業證明,但是也有些公司不給開,或是在辦理時拖延,導致失業保險金不能申領,由此產生糾紛,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