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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費申請表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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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費申請表的內容是什麼?

關於社會保險費申請表的內容是什麼?

社會保險費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填表單位”欄,填寫參保單位名稱全稱,並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2、“繳費單位型別”包括:企業、私營、外資獨資企業、機關、事業(全額)、事業(差額)、事業(自收自支)、事業(企業管理)等。繳費單位根據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時所核定的型別填寫。

3、“所屬期”,填寫參保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所屬月份。

4、“納稅人編碼”、“社保號碼”、“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單位地址”、“聯絡人”和“聯絡電話”,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情況填寫。

5、“參保人數”欄目的填寫。主要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不同人員狀態(注意區分“在職”和“退休”)的職工所參保的不同險種的彙總人數填寫在相對應險種的“參保人數”欄目中。

6、“工資薪金收入總額”根據《變動明細申報表》中統計在“參保人數”範圍內職工的“本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合計數填寫。“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是根據相應的職工“本月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填寫(如養老保險的填寫本月“養老保險”計費金額的合計數,其他險種類似)。

7、“應繳費額”中的“單位”欄目所填寫數額,是“應計費工資薪金總額”乘以“計費比率”中的“單位”費率得出的結果。

8、“小計”是把“單位”和“個人”部分的數額加起來的結果。“合計”填寫小計欄目中的所有數額的合計數。

9、“備註”欄目,填寫一些需要注意申報事項。如要申報其他未列明的險種,請在備註欄目中填寫。

二、《社會保險法》對於社保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援。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援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會保險費申請表一般是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來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職工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在入職後的一個月內由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的登記和繳納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