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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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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內容如下: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一、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生育保險待遇同其他險種待遇的享受一樣,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本法規定了兩個條件:

第一,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社會保險制度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之後,才能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生育保險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其職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是用人單位的職工。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那麼,理所當然地該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生育保險待遇的專案和支出渠道

根據本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休產假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於90天。

明確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80年代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產假工資和醫療費用都由本單位負擔。80年代後,由於社會分工和行業特點造成女職工分佈不均勻,有的企業女職工人數佔職工總數60%以上,由此導致企業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使女職工較多的企業不能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為了降低成本,企業在招用員工時往往傾向於排斥婦女,造成婦女平等就業權受到限制。

三、職工未就業的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在草案修改審議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議對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予以解決。立法機關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考慮到生育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均衡用人單位負擔來促進婦女就業,同時國家醫療保險政策已將未就業婦女生育醫療費用納入了支付範圍,為了擴大受益面,本法規定: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這裡所說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業婦女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保險只有在還在用人單位且該用人單位幫你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生育保險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第一是生育醫療費用,即懷孕到生產的費用;第二個部分是生育津貼費用,即法律規定的在休產期期間給予的生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