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社保>

單位交社保的法律規定

社保 閱讀(1.43W)
單位交社保的法律規定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單位交社保問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解除與工廠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工廠支付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補繳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勞動合同之日止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也可以只要求企業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而不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單位交社保問題的法律規定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