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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代繳個人社保分錄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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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代繳個人社保分錄是怎樣的?

企業代繳個人社保分錄是怎樣的?

企業代繳個人社保分錄具體如下:

1、計提社保的時候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等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繳納社保的時候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其他應收款(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3、發放工資扣除個人負擔部分的時候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其他應收款(個人負擔部分)。

二、單位如何為員工繳納社保?

1、開通社保賬戶:單位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領取《社保登記證》。

2、新增員工:社保賬戶是一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賬戶中進行。單位每月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新增進單位的社保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

3、確認社保繳費基數: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

4、確定社保繳納方式如果單位與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的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單位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單位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單位在成立之後一般都是需要給職員繳納社保的,對於單位的會計職員來說,需要按照現行法的規定來書寫代繳個人社保分錄。在按照規定書寫完畢之後,任何人不得擅自篡改分錄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