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涉外專長>涉外仲裁>

國際仲裁法院的證據規則是什麼

涉外仲裁 閱讀(2.48W)

近段時間,因為我國和其他國家在一些領土上存在領土爭議,而有一些所謂的國際仲裁法院作出了仲裁,所以才導致我國公民對於國際仲裁法院引起了空前關注。實際上,正規的國際仲裁法院的仲裁結果對各個國家都具備法律效力,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就是國際仲裁法院的證據規則是什麼?

國際仲裁法院的證據規則是什麼

國際仲裁法院的證據規則是什麼?

改革現行的證據制度,確立系統的證據規則,衝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審中的一大難題,已具有現實緊迫性。作為完備的現代司法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的證據規則體系內涵:取證(合法取證、證人作證、物證收集、司法鑑定規則等)、舉證(舉證責任、時效規則等)、質證(審前證據展示、出庭作證、交叉詢問規則等)、認證(採用證據規則<依關聯、客觀、合法性規則來主答證據的可採性問題>、採信規則)等四部分。

及時思考其中的舉、質證規則,特別是庭前交換證據(指仲裁委對主要適用普通程式受案的,在開庭前主持當事人將能證明各自主張的所有證據實施交換,以固定證據、明晰爭議焦點的活動,簡稱“交換”。)能全面落實“三公”原則,明確舉證時效並強化其責任,發揮仲裁優勢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換證據的要點為:

1、當事人對己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內依誠實信用原則向仲裁委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視作棄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證據無故未經“交換”,不予質、認證。(仲裁庭自行收集的,應在開庭時質證。)答辯書中已對申請人的請求事由明示認可,或一方當事人不按期交換的,應視為已完成交換。

3、仲裁委在送達仲(應)裁通知書,應向當事人送達載有舉證範圍、期限,舉證不能後果的舉證通知書。

4、對證據保全,當事人應在舉證期內提申請。

5、當事人應在獲仲(應)裁通知書之日起三至十日內完成舉證。(內:涉外案件和變更請求或反請求及就仲裁協議效力提異議者為十日。)

6、當事人在舉證期內因故不能舉證者,經書面申請並經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屆滿,仍不能舉證者,視為舉證不能。

7、當事人對已換證據,應分類整理,並蓋章簽名和寫明提交日期;同時按對方人數提交份數。

8、仲裁委收到證據,應出具《證據收據》,做記載,並由該案仲裁(書記)員簽名;當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換,一般也不在開庭時出示。)

同時,仲裁委還應確定交換證據的日期,並通知各方。當事人需反駁對方證據,應當即口頭或書面申請,並在三日內提新證據。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換。若舉出新證,仲裁委應通知當事人在新定的舉證期屆至後三日內到庭前交換證據,並確定開庭日期。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國際仲裁法院的證據規則當中都包括申請國際仲裁法院進行仲裁的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需要在舉證期內,誠實的相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舉證期的規定是在獲得仲裁通知書以後三天到十天之內完成舉證,如果要要求國際仲裁法庭對證據保全的話,必須在舉證期之內提出證據保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