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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門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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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門 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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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會被消防部門行政拘留




    1、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謊報火警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4、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7、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8、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綜上所述,消防安全在我國的企業,學校等任何場所都是特別強調的,所以對於妨礙,或者安全不到位的消防安全是要進行相應的處罰的,一般來說胡進行行政拘留,簡單情形會進行警告和五百元的罰款,但是嚴重的就會處五日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