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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時能找檢察院嗎

公安消防 閱讀(2.16W)
公安不立案時能找檢察院嗎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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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時能找檢察院嗎

公安機關不立案時受害人可以通過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途徑達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並列,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之一。所謂立案監督,就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的,對刑事案件立案實行監督的法律監督方式。通過立案監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夠得到及時、統一、正確實施,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從而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