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企業辦事>公安消防>

專責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包含什麼?

公安消防 閱讀(1.6W)

一、專責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包含什麼?

專責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包含什麼?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在電氣裝置上的工作中,有許多工作作業技術複雜,鄰近強電場而空間活動範圍窄小,安全條件差,作業時安全防範措施相對不夠充分。對此,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視現場實際條件,確定所有需要在工作中被監護的人數,增設專人進行專職的特殊監護。這些為保證安全專事監護責任的人員就是專責監護人。為了專心一意做好監護工作,法律規定,專責監護人不允許兼幹其它工作。

二、成為專責監護人的條件是什麼?

監護人應具備下列條件:監護人的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並熟悉現場及裝置情況.監護人一般由工作負責人擔任,同一工作不同地點的監護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指派.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其監護內容如下:

(1)部分停電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裝置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2)帶電作業時,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接地部分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3)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4)工作中監護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時必須另指派瞭解有關安全措施的人員接替監護並告知工作人員,使監護工作不致間斷;

(5)監護人發現工作人員中有不正確的動作或違反規程的作法時,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6)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準單獨留在室內或室內外高壓裝置區內,以免發生意外觸電或電弧灼傷;

(7)監護人應自始至終不間斷地進行監護,在執行監護時,不應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班級的工作。

在當代的社會,專責監護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比較多的,比如說在安全責任這個方面就不容忽視,通常狀況之下,需要通過制定一些安全方面的措施來保障被監護人的一些安全,這實際上也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非常重視的一個安全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