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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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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證

離婚協議公證能否代替離婚證

《民法典》規定有效的離婚證明只有兩種:訴訟離婚的判決書和協議離婚登記發給的離婚證。而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為解除婚姻關係,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所簽定的民事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它的生效是以當事人雙方離婚為前提的,因此其應從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所以離婚協議公證是不能代替離婚登記的,你們須雙方親自前往戶籍管轄的民政部門辦離婚證。下面為您提供辦離婚證的程式:

一、辦離婚證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券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二、辦理離婚證的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券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三、離婚證的辦理程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