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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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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主協議

第一條 為明確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協議回購的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協議回購、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以下統稱“回購雙方”)以及協議回購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暫行辦法》定義。資金融入方為出質方,資金融出方為質權方。

第三條 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參與協議回購,認可並自願遵守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自律監管。

第四條 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申報,交易系統確認後生成的成交資料是回購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回購雙方應當認可並遵守相關約定,確保相關賬戶的資金或質押券在結算時足額。

交易系統根據深交所業務規則對符合形式要求的協議回購相關申報進行確認,不對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五條 回購雙方可以就協議回購相關事宜簽訂補充協議。回購雙方同意,補充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與主協議和回購雙方申報的交易要素相沖突。補充協議的內容由回購雙方自行遵照執行。

第六條 投資者參與協議回購交易應當確保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參與者應當根據深交所規定的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協議回購,並自行承擔風險。

第七條 資金融入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的資金款項;

(二)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解除出質債券的質押登記;

(三)在資金融出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八條 資金融入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傳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按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支付資金款項;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九條 資金融出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二)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權;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獲得資金款項及利息;

(四)在資金融入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十條 資金融出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傳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足額融出資金款項;

(三)在到期結算日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回購雙方進行協議回購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365天,且不得超過質押券的存續期間。

第十二條 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質押券的面值總額。購回交易金額可以為零,表示只解除質押,資金通過場外方式往來。

第十三條 協議回購的質押券、百元資金年收益、回購期限、成交金額等由回購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回購雙方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合理商定協議回購交易要素的具體內容,不得存在誤導、欺詐、市場操縱或利益輸送行為。

第十四條 債券在設定質押登記期間,回購雙方就質押券孳息及附屬權利作出以下約定:

(一)質押債券發生付息、分期償還、提前贖回、到期兌付等情形的,相關資金作為質押財產,待債券解除質押登記後方可提取,同一筆回購發生部分購回的,該部分質押券解除質押正常辦理,其孳息應當待該筆回購全部質押債券完成購回交易時解除質押;

(二)質押券含回售條款的,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權利;可轉債、可交換債等質押期間,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轉股、換股權利;

(三)資金融入方可作為債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債券持有人大會、提案、表決、追索等權利。

第十五條 回購雙方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回購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資金融出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資金融出方違約;資金融入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質押券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資金不足且資金融入方質押券不足的,雙方均違約。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資金融入方在規定時間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三)協議回購提前終止,資金融入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第十六條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回購協議,也有權終止回購協議,並可要求違約方根據《暫行辦法》、本協議、成交資料以及補充協議等,採取收取補息、罰息等方式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可按以下方式向違約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包括但不限於補息、罰息等方式: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回購一方違約的,違約方自首次結算日起(含)3個工作日內,按照回購利率以成交金額為基數向對方支付一天罰息。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的,可以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資金融入方違約的,資金融入方按照回購資金延遲到賬天數,以回購利率向逆回購方補息並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出方支付罰息。資金融出方違約的,資金融出方從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入方支付罰息。補息與罰息以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為基數。

回購雙方可以在補充協議中對違約金的金額、計算方式等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協議回購存續期間發生異常情況的,回購雙方同意採取提前終止方式對異常情況進行處理。回購雙方不同意提前終止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採取繼續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認可的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 回購雙方同意協議回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及相關規定,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解釋。

第二十條 因協議回購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回購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回購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回購雙方對爭議解決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為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後在各簽署人之間生效。參與者為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等資產管理或理財產品的,由管理人代為簽署,其管理的產品在參與協議回購時,視同認可並遵循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經簽訂,簽署人不得變更。質押式協議回購存在尚未了結事宜的,不得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簽署人留存,另一份報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簽署方為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客戶的,所在證券公司還應留存一份備查。

簽署地:深圳參與者:

單位公章(適用法人機構):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聯絡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簽署時間:年 月 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了使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的參與者充分了解協議回購風險,開展協議回購的證券公司應當制訂《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協議回購存在的風險,並要求協議回購參與人在參與協議回購業務之前簽署。《風險揭示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則】協議回購具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利益衝突風險、操作風險、政策風險等風險。

二、【投資者適當性】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實際需求、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慎重考慮是否適宜參與協議回購。

三、【市場風險】回購存續期間,債券處於質押狀態,資金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資金融入方可能承擔因債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

四、【信用風險】協議回購交易中面臨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交易對手違反相關法規、規則、主協議、補充協議或其他有關協議回購的規定、約定,相關賬戶的資金和質押券不足等情形,導致協議回購交易無法達成或按約定終止、交收或質押登記失敗、質押券無法按時解除質押等違約後果。

五、【違規風險】債券質押或處置需要遵守國家相關法規的,回購雙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相應手續。回購雙方應自行承擔因質押合同內容違法、違規及其他原因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的風險。

六、【利益衝突的風險】在債券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回購對手方,又可根據回購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協議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風險。

七、【質押券價值變動】質押券在質押期間,可能存在質押券價值波動、分期償還、分批兌付、司法凍結或扣劃等情形導致質押券貶值或不足的風險。

八、【異常情況】回購雙方進行協議回購時可能存在質押券、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被司法凍結或強制執行,回購任一方被暫停或終止協議回購交易許可權,回購任一方或代理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式,理財產品提前終止,質押券被暫停、終止上市或者轉讓以及深交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

九、【操作風險】由於回購雙方未按規定和約定進行申報交易和結算申報,交易要素填報錯誤、資金劃付、通知與送達異常、證券公司或結算代理人未履行職責等原因導致的操作風險。

十、【政策風險】由於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規則的變化、修改等原因,可能會對回購雙方的交易、履約、存續期間相關權利的要求與義務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或經濟損失。

十一、【不可抗力風險】在協議回購的存續期間,如果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動亂等不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會給回購雙方造成經濟損失。

十二、【技術風險】可能因為證券公司、深交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等的系統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客戶的利益受到影響。

風險揭示書應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協議回購交易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回購雙方在參與協議回購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協議回購所特有的規則必須有所瞭解和掌握,自願遵守,並確信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協議回購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各證券公司應當要求《風險揭示書》由協議回購參與人簽署,確認參與人已知曉並理解《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願意承擔協議回購的風險和損失。參與人為機構的,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參與人為資管、理財等產品的,由自管、理財等產品的管理人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