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書
{子問題開始}取保候審保證書
保證人: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地址: 。
單位及職業: ;聯絡方式: 。
與被保證人 是 關係。
因被保證人 涉嫌 罪一案,被 市公安局 分局立案偵查,我願意作為被保證人王迪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如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即監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 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發現被保證人 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