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貸款第一類專案財務代理委託協議書
甲方:財政部
乙方:代理銀行
經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根據甲方提供或乙方與貸款國金融機構為該專案簽署的對外金融協議中規定的貸款條件(包括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及還款方式等)將貸款轉貸給借款人。乙方不對專案進行評估,不承擔貸款還本付息風險。
二、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以下業務:
(一)要求借款人及時提交下列檔案:
1.甲方關於同意該專案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批覆;
2.省級以上計劃部門或經貿部門對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和/或利用外資方案的批覆;
3.代理銀行要求的其他檔案(由銀行列明具體內容)。
(二)審查借款人提交的有關檔案。在審查檔案時,如果發現問題而無法辦理轉貸時,應及時報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與借款人簽訂轉貸協議。在轉貸協議簽訂之前,乙方應將轉貸協議草本報甲方確認,並在轉貸協議簽訂後將副本報送甲方備案。
(四)建立必備的專案檔案。
(五)根據借款人或借款人委託的採購公司提交的申請,按對外金融協議和轉貸協議的規定辦理貸款項下提款手續,並根據貸款機構或外方銀行的提款回單,負責貸款的賬務記錄並通知借款人。
(六)按轉貸協議的約定通知借款人償還本息及支付費用。
(七)按對外金融協議的要求,辦理貸款本息及費用的對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託對專案實施進行財務監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轉貸協議的約定按時如數償付到期的全部債務,乙方應進行催收,並應及時將催收情況報告甲方。
(十)負責貸款專案的統計工作,向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專案統計資料。
(十一)受甲方委託,代表甲方與國外貸款機構或外方銀行就專案執行、債務管理、統計資料等問題進行業務聯絡。
(十二)甲方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三、甲乙雙方應就專案的執行情況定期交換意見。
四、乙方按甲方《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手續費收取辦法(試行)〉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財債字〔2000〕74號)收取轉貸業務費。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還款責任而導致不能按期還本付息付費時,乙方應先行予以墊付。乙方應將對外墊付的本息、罰息及按國家規定可收取的有關費用的明細清單在下一個年度1月15日前上報甲方,並抄送借款人。甲方對乙方提交的清單稽核無誤後,將採取財政扣款措施,按照實際發生額(包括本息、罰息和國家規定的可收取的有關費用)以相同幣種或按實際撥付日銀行外匯賣出價折算成的人民幣在同一財政年度內撥付乙方。
六、乙方對外墊款所需的外匯將按甲方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對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該專案對外金融協議及轉貸協議執行完畢。
十、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需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者補充,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修改或補充的書面協議。修改或者補充的書面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若與本協議有不同之處,以修改協議為準。
十一、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北京簽署。本協議正本兩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財政部 乙方:代理銀行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