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合資經營合同範本
酒吧經營合夥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酒吧(以下簡稱“酒吧”)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以茲共守:
第一條酒吧概況
1、名稱:
2、經營地址:
3、範圍包括: (以工商部門最終核准經營範圍為準)
第二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出資額及方式
1、甲方以現有租賃房屋轉讓費出資。
2、乙方、丙方以裝修費用出資,裝修費用共計 元,裝修費用以最終票據為準。
3、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將甲方租賃的房屋作為酒吧經營場所,其房屋轉讓費用等值於乙、丙方的裝修費用,視為三方出資金額一致,各佔比例為33.33%。
第四條盈餘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員工工資及需繳納的稅費等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合夥三方協商一致,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產生債務的,合夥債務應先由合夥企業財產予以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五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專案進行運營管理;
(3)購進常用貨物。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事業的日常管理;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賬簿。
3、以下重大事項由三方共同協商決定:
(1)訂立經營價格;
(2)支付合夥債務;
(3)合夥企業收支情況;
(4)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5)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6)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有關財產權利:
(7)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4、合夥負責人應於每月上旬向其它合夥人報告上月執行事務及合夥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六條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
1、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2、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合夥人都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4)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或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時,任一合夥人可以退夥。
(2)當然退夥。合夥期限內,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時,該合夥人當然退夥。
(3)除名退夥。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4)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5)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以貨幣形式退還。
3、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可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人權利義務
1、合夥人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以出資比例分配合夥利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共同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參與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除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解散情形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合夥企業被被依法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特殊事項
1、現有經營場所為租賃房屋,房租2萬/月,作為經營費用由甲乙丙共同承擔;
2、甲方承諾,以現有租賃房屋轉讓費出資,與乙、丙共享收益、共擔分險;
3、未經合夥人一致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將現有租賃房屋轉讓。甲方擅自轉讓房屋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甲方要求退夥時,因涉及經營場所的變更,應對酒吧進行整體轉讓,轉讓所得金額按比例分配;
5、乙、丙要求退夥時,甲可以接受乙、丙的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整體出讓,出讓所得金額按比例分配。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經營場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捺指印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簽章頁】
甲方(簽名確認):
(捺印)
乙方(簽名確認):
(捺印)
丙方(簽名確認):
(捺印)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