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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援合同(非消費者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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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援合同(非消費者客戶)

計算機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援合同(非消費者客戶)

計算機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援合同(非消費者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消費者客戶適用(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

1.定義

“賣方”指   (中國)有限公司。

“買方”指賣方報價單或發票所列向賣方購買產品和/或服務的一方

“銷售合同”指賣方向買方出售產品和/或服務的合同,本條款與條件構成該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合同成立

銷售合同在買方接受賣方報價單後方告成立。買方保證僅為其自己內部使用而購買,並非以轉售為目的。

3.定單、價格和付款

3.1 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付款條件和配置在銷售合同中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

3.3 除非買方和賣方另有書面約定,買方應按照交易進行的時間先後順序向賣方付款,賣方有權將從買方收到的款項衝抵任何應由買方支付的到期金額(包括未結清的應收款項)。

4.軟體

雙方確認所有提供的軟體應以相關的軟體許可使用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為準。所有軟體均按照其所適用的許可使用協議確定其保證義務。

5.所有權和風險

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在產品交付買方或其指定收貨人時轉移給買方。

6.交付

6.1 賣方應按照銷售合同的約定在指定的交付地點(“交付地點”)將產品交付指定的收貨人(“指定收貨人”)。如果賣方逾期交付產品,則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每逾期一天,買方可以向賣方收取逾期交貨部分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

6.2 產品送達指定交付地點並經買方簽收(由指定收貨人簽收,或在指定收貨人無法簽收的情況下,賣方可同意買方憑企業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簽收),即視為產品已交付買方。

7.產品的接受

7.1 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包括初次安裝並且在交付之日起五(5)日內安裝,則買方在“客戶確認書”和“安裝報告”簽名和/或蓋章之時,即視為買方對產品的接受。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包括初次安裝,但是買方沒有在產品交付之日起五天內安排產品的初次安裝,則產品在交付後的第六天視為被買方接受。

7.2 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不包括初次安裝,則產品交付之時即視為買方對產品的接受,除非買方在產品交付之日起五(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

8.常規保證

8.1 除非另有規定,賣方向買方保證,發票日期起一年內,   品牌的產品(第三方產品和軟體除外)將不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常規保證”)。在此期間,如   品牌產品未能滿足該常規保證,則賣方將負責修理或更換那些從買方退至賣方工廠的產品。

8.2 此項常規保證不適用於外因造成的損壞、故障、缺陷、失靈。這種外因包括:意外事故、濫用、錯誤使用、電源問題、不按產品說明使用和/或儲存和/或安裝產品、未進行所需的預防性維護、正常的磨損、自然災害、火災、水災、戰爭、暴力行為或任何同類事件;非賣方人員或非賣方授權的人士對產品進行除錯、修理或支援,以及使用非賣方供應的零部件造成的問題。此項常規保證不適用於非   品牌產品。

9.服務和技術支援

10.責任

10.1 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否則,賣方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對一次事件或一系列關聯事件承擔的全部責任不超過按本條款和條件購買的產品和/或服務所支付的總價。

10.2 對產品或服務購買、使用或履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間接損失(包括資料或軟體的遺失、損壞、刪除或變造等),賣方不對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10.3 雙方同意:賣方可以對其所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它檔案和資料的列印錯誤、書寫錯誤或其它的錯漏進行更正,且以更正後的檔案為準。

11.出口限制

買方和賣方確認,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許可或銷售的可能包括技術和軟體的產品,受包括中國和   國在內的有關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的約束。雙方同意遵守這些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根據這些法律和法規,購入的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受限制的終端使用者或受限制的國家。另外,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參與某些限制活動的終端使用者或為其所使用,包括參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開發或使用。

12.管轄法律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據其予以解釋。與本條款和條件有關的爭議應儘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賣方所在地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3.一般規定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簽字和/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後方能生效。

賣方(蓋章):       買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      法定代表人(簽字) :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