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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擔保通用版協議

擔保合同 閱讀(1.93W)

委託擔保通用版協議

委託擔保通用版協議
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 號《委託保證合同》以及甲方與 銀行 分(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現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乙方願意根據《保證合同》和《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向甲方進行反擔保,並履行反擔保責任:  根據《保證合同》以及《委託保證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還款義務,甲方承擔了保證責任後,乙方必須立即足額向甲方償付:丙方未清償貸款人的全部款項;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擔保費;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甲方墊付的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保險費及審計評估費等)。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1、如乙方為多人,則乙方中多人各為獨立的保證人。  
2、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具有獨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範圍內債務的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則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請求乙方先行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請求乙方先對物的擔保範圍外的餘額承擔保證責任,然後再在物的擔保變現後尚不能清償的債權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還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1、本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證合同》有效與否的影響。即使在《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效的情況下,反擔保保證行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因乙方發生人身或財產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災害等)而受影響。  
第五條:宣告  乙方在此向甲方宣告: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經營範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及本次借款的實際使用用途等情況。  
2、乙方對本合同及所擔保的《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已全部通曉、理解並接受。  
3、乙方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並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一、乙方在反擔保債務未全部清償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均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有關經濟狀況的監督和檢查,並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間出現下列任一事項時,乙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或與其他任何債權人所簽訂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項;  
2、與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3、乙方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未履行完畢之前,乙方將承擔債務、或有債務或向
第三人提供抵押、質押擔保;  
5、乙方出現或即將出現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四、乙方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甲方,並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甲方審查並書面同意之後,乙方才能付諸實施: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五、在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擔保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六、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時候,代表乙方全權處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發生下列任一事件時,即構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乙方不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或
第五條的規定;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條款。  
二、違約處理  違約發生後,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有權從乙方的`任何帳戶中扣收其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如果帳戶中款項的貨幣幣種與借款貨幣幣種不同,則甲方有權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成借款幣種清償反擔保債務;  
3、甲方有權採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現擔保合同所列任一違約情形時,甲方也有權對乙方採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  履行期間,乙方延緩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任何違約或者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均不能損害、影響、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關法律規定享有的一切權利,也不能視為甲方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者默許,也不能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現在或者將來的違約行為採取行動的權利。  
第九條:通知  如乙方變更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上述地址對其發出通知,即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使用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