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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如何讓醫院開證明?

工傷認定律師解答 閱讀(1.83W)
工傷如何讓醫院開證明?
律師解析: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後,單位經辦人員需在24小時內到市社保工傷保險科視窗備案,領取《醫療通知單》,暫按工傷職工管理。同時報工傷保險處,申請工傷認定。第一步:持《醫療通知單》及工傷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到工傷定點醫院醫保辦登記。第二步:就診科室就醫。定點醫院工傷醫療費報銷流程:待《工傷認定決定書》下發後,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到工傷定點醫院辦理醫療費用結算報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