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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死亡撫卹金標準

在職職工死亡後撫卹金標準
1、在職死亡人員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2、喪葬補助金按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計發。
3、繳費年限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撫卹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個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撫卹金為: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繳費年限÷15的標準計發,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繳費不滿3年的,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已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總額。
繳費滿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個體參保死亡人員,若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總額,低於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劃入統籌基金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除按上述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外的不足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足。
企業退休死亡人員喪葬費及撫卹金標準:
1、企業退休人員未領取完的個人賬戶餘額。
2、火葬的,喪葬費為死亡時上一年省平工資的四個月,撫卹金為本人養老金的八個月;違反規定土葬的,不享受喪葬費,只有撫卹金。對於確實孤寡一人,無任何繼承關係人或無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不予支付一次性撫卹金。

在職職工死亡撫卹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