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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員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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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員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不像是我們從事其他的工作崗位是要有一個健康的身體的,計程車司機的日常工作工具就是車子,我們把計程車司機的車身給撞壞了,實際上就等同於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斷送掉了司機的工作的,肯定出租車在維修期間,駕駛員只能休息等車子修好了以後才能工作的。因此人們也比較關注計程車駕駛員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一、計程車駕駛員誤工費的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的誤工費按照因交通事故不能工作導致的實際工資損失數額確定,停運損失費用的確定需要鑑定機構依法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計程車誤工費誰來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是一概不予賠償,而是有條件的予以賠償。

如果僅僅談到出租司機收入的減少,可能很多人還能夠理解,因為這是出租司機的純利。

實踐中,我們可以基本準確的確定出租司機每天的純利。在正常情況下,計程車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

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生的,不能因為偶然發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機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機的純利應該得到賠償。

可是計程車的份錢卻不是這樣,這實質上是一種運管費用。如果這種費用是計程車司機已實際支出或必須支出的費用,而且這種支出屬於可以通過運輸回收的成本的範圍,那顯然亦屬停運損失,應計算為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按實際天數計算,應改予以賠償。

其實,與此性質相同的還有養路費、保險費、工商管理費用等必然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在停運期間的損失,也應該得到賠償。

但是,如果這個份錢損失可能不會發生,比如計程車公司可以不收取車輛停運期間份錢,那麼我認為無損失就無賠償,肇事方就不需要對份錢進行賠償。

考慮到保險理賠的一些現實的問題,肇事方、出租司機方最好還是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做出一個判決好一些,理賠也方便一些。

由此可見,計程車駕駛員誤工費的索賠是受到法律支援的,準確的來說是因為計程車停運而造成的一種情願損失費吧,但是計程車駕駛員的誤工費需要有車輛維修機構和車管所,這些部門提供具體的收入證明才行,因為計程車每天可以拉客的人數,導致在收入問題上有可能不是像其他工作崗位那樣特別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