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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車禍誤工費怎麼計算?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3.09W)

蘭州車禍誤工費怎麼計算?

蘭州車禍誤工費怎麼計算

一、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注:對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誤工費損失賠償。至於受害人是否能夠負擔得起,則是執行的問題。

二、無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2、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定型化標準):

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注:“相通相近行業”判斷標準:

①產業分類標準;

②同一產業內的社會評價標準。

③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判斷標準(區別於民訴法上“受訴法院所在地”)。

實踐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法院會對本轄區相關資料作出的統計(引用統計部門)為依據,以江西為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專案參照指標》。

其他注意事項: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如:受害人為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為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受害人經法醫司法鑑定,被認定有傷殘等級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誤工費只能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具體表現為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書上蓋章署具日期時間的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發生,受害人4月1日進行法醫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4月5日作出法醫司法鑑定結論,鑑定結論認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誤工6個月,並且其傷情構成10級傷殘”,那麼誤工費的計算時間不能按6個月計算,而只能從1月1日計算至4月4日。司法解釋這麼規定的原因,是考慮受害人在定殘後可獲得因活動能力喪失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在獲得殘疾賠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結果已獲賠償,就不在有誤工費損失。

但交通事故欄目組律師認為該條文規定缺乏合理性。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被認定為10級傷殘、誤工6個月,相當於給受害者造成了10%額度的勞動能力的喪失,而且同時造成了受害者在6個月的誤工期裡,因10%額度勞動能力喪失造成了100%額度的勞動能力無法作用(例如腿部骨折的受害人無法自由行動,根本不可能從事勞動),在這6個月裡受害人是無法勞動、無法獲得勞動報酬的。如定殘時間早於6個月誤工期期滿時間,原告在定殘後若僅獲得針對10%勞動能力喪失所給付的殘疾賠償金,對於原告另外90%的勞動能力在6個月誤工期滿前的損失不能賠償補足,這顯然是不合理。

這同時引發了另外一個問題,進行法醫鑑定的時間定在何時為宜,離受傷日期越近,受害人恢復的狀況就越差,定殘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很有可能造成誤工費的計算時間少於實際誤工時間;而法醫司法鑑定時間離受傷日期越遠,誤工時間雖能全額支援,但受害人恢復的情況可能就越好,定殘的可能性就越低。

誤工費是賠給人的,不是賠給物的。只要不是因為人受傷減少勞動收入,都是不需要賠付誤工費的。比如車禍,人沒有受傷,就可以不用賠付誤工費,但是可以索要物品損害費,或者是精神損害費。賠付誤工費是根據受害人的收入進行賠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