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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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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三種勞動合同之一,《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當然地適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如何處理?

(一)協商解除。根據勞動契約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法定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單方面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因用人單位違法及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賦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對因勞動者違法及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賦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還對特殊情形下有下解除勞動合同進行了明確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遵循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一般規定,即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違約金,但是因其單方的解除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約定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協商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勞動合同期限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當然,變更合同條款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合同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般來說,勞動者到某一單位務工時,都應該在進入之時就與該勞動單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勞動合同也有很多不同的分類,那麼在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或個人不可隨意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一定要具備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並且看清楚簽訂的是何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