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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遺屬包括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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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烈士遺屬包括哪些人

烈士遺屬包括哪些人

烈士遺屬是指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人員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養的兄弟姐妹。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二、烈士遺屬能獲得哪些待遇

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卹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第十四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卹金。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卹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卹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或者已滿18週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卹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卹金領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