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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合作協議書範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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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合作協議書範本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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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協議專案 乙方向甲方授權成為 ,甲方在乙方指定區域內經銷"漢迪竹門"及其系列產品,甲方負責該區域內的產品銷售。

第二條 協議期限 甲乙雙方合作期限從 年 月 日開始到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間內,甲乙雙方聯合協作經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

1、甲方權利 

1.1、享有在 區域內漢迪竹門及系列產品的專賣權。 

1.2、當甲方達到乙方相關優惠條件的要求後,甲方享有優惠權。

2、乙方權利 

2.1、為實施營銷策劃,有營銷方案決定權利和價格體系決定權。 

2.2、銷售客戶的查詢權。 

2.3、限定甲方經銷區域的指定權。 

2.4、對甲方經營活動的監督權。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1、甲方義務: 

1.1、甲方必須在乙方指定區域內經銷相關產品;不得在規定的區域以外,從事經銷活動。

1.2、甲方必須執行乙方制定的價格體系、營銷模式、銷售政策及制度。

1.3、甲方不得做有損乙方利益和形象的事。

1.4、無條件支援並參與乙方在甲方區域內的促銷活動。 

2、乙方義務: 

2.1、向甲方提供已經具備的用於銷售方面的各種宣傳資料以及定期市場行銷的專業培訓。 

2.2、協助甲方開拓本地市場並及時處理在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2.3、應隨時將對合同產品所做的一切改進以及新開發產品通知甲方。 

2.4、應及時將乙方將要進行的廣告、促銷活動通知甲方。

第五條 激勵條款 甲方按乙方要求條件下經銷時,根據相關情況享有如下優惠條款: 

1、乙方按相關標準為甲方提供專賣店裝飾支援(具體參照《經銷商店面裝飾支援政策》標準執行);補償的金額摺合為相關產品數量,在提貨時抵扣。

2、市場成長期,甲方超額完成當月乙方基本銷售額後,甲方享有超額折扣(具體參照《經銷商超額折扣辦法》實施)。 

3、甲方接到 元以上的工程專案(必須提供相關工程合同的證明材料)時,可享受工程優惠折扣。但工程專案不計入基本銷售額。 

4、凡促銷產品和優等級以下產品均不享受折扣優惠,也不計入基本銷售額。 

5、乙方除正常廣告投放外,根據甲方銷售情況酌情給予本地廣告以及促銷活動支援,具體參照《經銷商廣告支援政策》執行。

6、乙方每年終將對銷售業績突出的經銷商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條 約束條款 甲方在乙方授權經銷期限內受如下條款的約束:

1、甲方應向乙方交納保證金 元(大寫: ),以保證乙方價格體系、營銷模式及制度、店面形象以及樣品的統一性、完整性。當甲方違反保證項中之任意一項時,乙方有權處以甲方一千元以上的罰款(具體參照《經銷商保證專案及處罰條款》執行)。

2、甲方經銷的漢迪系列產品,最低銷售額不得低於每月的基本銷售額,低於該金額時不享有超額折扣。 

3、甲方連續三個月(不含開拓期)未完成銷售任務時,乙方有權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4、甲方出現下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取消甲方經銷商資格;觸犯法律時,乙方將追究甲方相應法律責任: 

4.1、故意毀損乙方聲譽形象的; 

4.2、不執行乙方控制價格,亂定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 

4.3、對消費者態度蠻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4、對乙方有欺騙、欺詐行為的; 

4.5、故意拖欠乙方貨款一週以上的; 

4.6、消費者投訴率超過15%的(投訴率=被投訴次數/總投訴次數)。

第七條 結算方式 

1、甲乙雙方實行"現款現貨原則"。 

2、業務聯絡中憑傳真向乙方要貨,須每批要貨的貨款到乙方帳戶後,乙方再計劃安排供貨。 

3、甲乙雙方日常交易實行最低零售限價結算制,即甲方所需產品單價一律按照《漢迪產品最低零售限價表》結算。 

4、乙方每半年給甲方現金返利一次,返利空間以所購產品最低零售限價的18%進行結算。

第八條 質量問題 乙方各類產品,應確保質量。凡在拆包後發現產品內在品質問題,由甲方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和法定時間十天內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採取措施補救或退貨。其運輸費用概由乙方負責。如屬超過法定時間十天或甲方收貨後保管不善、超期儲存等所引起的質變,應由甲方負責。 任何非自然因素(運輸不當、搬運不當、使用不當等)和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災、地震、洪水、戰爭等)不能退(換)產品。

第九條 甲方經銷乙方產品,並承接工程者因甲方施工不當引起的任何質量問題,與乙方無關。

第十條 乙方每年召開銷售會議和新產品介紹會及培訓施工人員,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及時派員參加。甲方在經營中,必須遵守國家和當地工商、財稅、物價等各項政策的規定,如違反而造成的後果均由甲方自負。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1、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不得違約,否則對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2、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前終止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否則將視為違約;如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 

3、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協商解決)並應賠償對方的其他經濟損失。 

4、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按《經濟合同法》執行。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則應訴諸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作為本合同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郵政編號: 郵政編號: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銀行帳戶: 銀行帳戶: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簽定日期: 簽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