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貿易合同>經銷合同>

產品經銷合同(樣式二)

經銷合同 閱讀(2.81W)

產品經銷合同(樣式二)

產品經銷合同(樣式二)

產品經銷合同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編:

聯絡電話:

本經銷合同由上列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

鑑於:

為全面開拓甲方產品市場,加強甲方產品在  省  地區市場的銷售工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經銷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 經銷的方式

1、乙方   (經銷商)只能在本合同界定的區域內進行銷售,即只能在 省 地區內進行銷售。

2、乙方的經銷行為除受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限定外,其餘經銷行為均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乙方在經銷甲方的產品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乙方白行承擔。

3、經銷價格:見附表。(略)

第二條 甲方職責

1、負責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企業及產品宣傳。

2、提供乙方所經銷產品的宣傳資料。

3、公司對所有經銷商人員提供統一的企業形象、專業知識培訓。

4、按甲方規定的有關售後服務條款進行售後服務及維修。

第三條 乙方職責

1、嚴格執行甲方的銷售及服務規定,維護樹立甲方在所負責區域市場的形象。

2、認真做好產品宣傳工作。

3、乙方在與甲方經銷合同期內,不得經銷與甲方產品相同的其它廠家的產品,否則,甲方有權終止經銷合同。

4、甲方根據對乙方經銷區域的界定及對市場的評估,規定乙方最低銷售任務為  萬元/年,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經銷資格。

第四條 貨款結算

1、乙方將購貨款匯到甲方公司指定的帳戶後,甲方才能組織發貨。貨款收到以銀行匯款單據為準。

2、乙方在業務活動發生時,應及時向甲方填報客戶資料,以便進行售後服務。

3、甲方收到乙方貨款後,即按結算金額開具工商企業銷售發票。如乙方要求按零售價開具發票,則必須承擔經銷價與零售價差價部分的稅負。

第五條 交貨時間、地點、貨物運輸及保險

甲方收到貨款一週內向乙方發貨,貨物運輸及保險費用(含保修期內售後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貨物發運到乙方指定地點後,由乙方白行提貨並承擔提貨費用。

第六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因關閉、停業、轉業以致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不可抗力因素影響。

3、雙方協商同意。

由以上1-3原因引起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應採取書面形式,在乙方辦理好結清貨款手續後,雙方協議一致方可執行。否則,視為單方違約。

第七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期限為一年,協議期滿後可續簽合同,但須提前一週續簽。

第八條 附則

1、本合同履行地為   市。

第九條 陳述和保證 

9.1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9.2 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應共同遵守,不能違約,如有違約,均按以下規定執行。

10.1 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義務,乙方可要求其支付相應報酬並則應承擔違約金 元。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總貨款的   %;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10.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則應按合同約定總貨款的百分之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但無論如何,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  %;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經銷合同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附件 

13.1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3.1.1 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13.1.2 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檔案; 

13.2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七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通知  

18.1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8.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8.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二十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個人經銷需擔保人簽字並加蓋手印後生效。

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