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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作物種植基地預約生產購銷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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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作物種植基地預約生產購銷合同書

福建省農作物種植基地預約生產購銷合同書

甲方(收購企業):

乙方(農作物銷售商或農戶):

為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決定建立農作物種植基地,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特訂立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農作物品種、地點和麵積

甲方根據年度訂單要求,指定農作物的品種種植生產,地點和麵積由甲乙雙方共同劃定或由乙方負責落實具體種植地的地點、面積,經甲方同意後確定為原料生產基地,基地農作物的種植由乙方組織生產。

第二條種子的供應

根據雙方確定種植農作物種類、品種,所需種子由甲方提供,種子的質量、數量、結算約定如下:

1、對上表所列各批次種子,雙方應共同扦封樣品,分別儲存,以備種子複檢和鑑定,樣品儲存至該批種子用於生產收穫以後。

2、甲方提供的種子質量應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由雙方約定標準。對種子質量、標準等提出異議要求檢驗和鑑定的,由雙方共同指定檢驗、鑑定單位,費用由申請方墊付,鑑定檢驗後由責任方承擔。

3、其他。

第三條 播種

作物種植期間,乙方必須按甲方生產計劃及作物種植、生長規律科學安排播種,以便於季節集中採收及人力資源的合理使用。

第四條 農藥使用及結算方式

農藥由甲方統一購買、統一發放或由甲方委託指定單位統一發放,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稀釋倍數、安全期限”等農藥使用規程和要求施用,在作物生產期間不得使用非甲方指定、發放的農藥;農藥費用由乙方支付的,在農作物收購結算時扣除。

第五條 生產記錄

農作物生產期間乙方必須分地點、分割槽域、分品種,詳細填寫《栽培記錄表》內容,記錄要求做到按時、真實和專人負責,並接受甲方指導。

第六條 作物的採收

所有品種採收季節,甲方應提早天通知乙方按指定的規格進行採收,無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拖延採收時間。

第七條 收購價格及結算方式

生產基地種植的農作物收成後,全部由甲方收購。乙方承諾對甲方種植作物如符合要求的,實施以下價格保護。價款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農作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農作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雙方實行憑收購憑證現金支付或當場結算方式,合同要求甲方付予付款或者要求乙方交付押金在農作物收購結算時扣除。

第八條收購時間、地點、運輸和驗收的方式及費用。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糾正或補救,對違約不採取糾正或補救措施的,可採取拒收產品或拒付購款,要求對方承擔賠償、終止合同履行等措施,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責任:

①未按時提供種子、化肥、農藥;,②或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不符合標準或約定,造成減產30%以上或產品30%以上達不到生產要求的;③對符合要求生產的產品不及時收購、不完全收購,給乙方造成損失的;④不執行保護價收購的;⑤未按約定予以技術指導造成農作物50%以上減收的。

乙方違約責任:

①未按甲方提供的種子播種,或播種安排不科學,甲方提出異議後拒不糾正;②擅自使用非甲方提供的農藥,或未按甲方要求使用農藥;③未按合同要求做好生產記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④未按甲方要求種植和採收的;⑤採收的農作物未交甲方收購的。

第十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合同執行中雙方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它約定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止。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未盡事宜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2、

3、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簽名(章) 簽名(章) 簽名(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