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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材種植收購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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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材種植收購合同書

藥材種植收購合同書

收購方(甲方):

種植方(乙方):

為了促進企業生產發展和農民增收,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藥材種植、收購的有關事宜達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產品基本要求:

第二條質量要求:

1、內在質量:應符合GBl8406—2001《農產品安全質量》標準提出的無公害要求。

2、外在質量:

第三條種籽(苗)提供方式為:

1、乙方自備;

2、甲方提供,提供種籽(苗)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為:。種籽(苗)應滿足的條件為:。對種籽(苗)驗收的方式為:。種籽(苗)的價格為:,合計:元。種籽(苗)價款結算方式為:

第四條種植具體要求及甲方的技術指導與培訓:

第五條交貨地點:新昌縣藥源中藥材產銷合作社內,運輸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包裝標準:

第七條檢驗方法:甲方在收購現場對乙方的藥材進行當場檢驗,剔除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藥材後計算重量;檢驗時間:與交貨時間相同;檢驗地點:與交貨地點相同。

第八條結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在收進乙方藥材後日內現金支付貨款。雙方約定保護價的,當市場收購價低於保護價時,以保護價為準,當市場收購價高於保護價時,雙方可協商上調價格。

第九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交貨或甲方遲延支付收購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交付的產品不符合約定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但甲方應在日內通知乙方,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要求。

3、甲方未按約定收購乙方符合要求的產品的,應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4、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十二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收購方(蓋章):種植方(蓋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種植人:

電話:帳號:

帳號: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