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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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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上海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本合同的標的物為,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元。

(2)餘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條乙方預付元予甲方,餘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四條甲方於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產品交予乙方,並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乙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並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