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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舊機動車購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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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舊機動車購買合同

福州市舊機動車購買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絡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絡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舊機動車現狀及交易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舊機動車基本情況

車主名稱: ;車牌號碼: ;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 至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 ;行駛公里數: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其他狀況:

第二條 車輛交易約定事項

1、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後,甲乙雙方確認的交易車輛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不含稅費)。付款方式: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在 ( 地點)同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無誤後,於 年 月 日以(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車款的 %,計 元;待交易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且車輛及其證件交付完畢之日起 日內,支付交易車輛的所有餘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

2、甲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之日起 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證件,並協助乙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相關證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機動車輛保險單、銷售舊機動車委託書、其它證件 ,證件總計 件。

3、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相關檔案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 年 月 日之前,該車所產生的所有稅金、規費和路面風險、刑事、民事等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年 月 日之後,該車所產生的所有稅金、規費和路面風險、刑事、民事等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甲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檔案,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5、甲方收取車款後,應出具收款憑證。

6、乙方應持有效證件與甲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7、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本合同所交易的車輛主張權利並有確實證據的,甲方應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返還已付車款並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退還已付車款並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證件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餘車款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 主持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備案機關、相關市場方各執壹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