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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1.49W)
產前假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產前假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產前假,產前假2個期。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2個半月的產前假;受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產假工資的80%發給,並粗作出勤對待。法律依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