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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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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不利的後果

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不利的後果

   無論是法院依據申請實施財產保全,還是法院依職權主動採取保全,均有發生錯誤的可能性,表現為申請人在申請訴前保全且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被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或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敗訴等,這些情形都可能使被申請人蒙受損失。所以,為公平起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均規定: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

   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應當是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申請人一方不享有權利時,申請保全他方財產就是錯誤的,如給他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由申請人賠償,人民法院對此不承擔責任。因此,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承擔因申請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風險。但因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