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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購買手機卡、銀行卡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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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共犯論處等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對於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向三個以上的個人(團伙)出租、出售電話卡、信用卡,被幫助物件實施的詐騙行為均達到犯罪程度的;或者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達到犯罪程度,該信用卡內流水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或者利用被出租、出售的電話卡、信用卡實施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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