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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科學技術轉讓合同樣本

技術轉讓合同 閱讀(2.81W)

標準科學技術轉讓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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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讓與人):研究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所長 乙方(受讓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依據我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就乙方受讓甲方研製的 的技術成果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及狀況 本合同項下的標的是甲方研製的取得的技術成果; 該標的的狀況,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取得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藥物臨床研究批件(批件號為: )。  二、甲方讓與該技術成果後,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許可權、使用期限、使用地區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有效且能達到約定的目標。  四、乙方受讓後,有權以乙方的名義(如有需要則以甲、乙雙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新藥證書等相關批文,甲方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五、甲方不得在國家有關部門公佈與有關的技術資訊之前擅自披露或洩露給第三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同時,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讓與後對有後續改進的,則甲方承諾該技術成果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歸乙方所有,乙方將給甲方一定的補償。  七、乙方在受讓該技術成果後,即取得了專利申請權。  八、技術轉讓費為 元,於本合同簽訂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九、在本合同簽訂日內,甲方應將所有與 有關的資料全部交給乙方,並協助甲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申報新藥證書。  十、如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或其他部門申報的,甲方對於申報審批後取得的結果(包括但並不限於新藥證書)無任何權利,包括但並不限於委託加工、轉讓、生產經營及專利申請等。 十 一、乙方在受讓該技術後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國家藥監局批文的,則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轉讓費應立即退還給乙方。 十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十 三、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叄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