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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實效借據最高額借款合同為準

借款合同 閱讀(1.42W)
訴訟實效借據最高額借款合同為準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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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擔保合同的訴訟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最高額擔保合同的訴訟法律依據有哪些

擔保法第十四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該法條規定的保證合同通常被稱為“最高額保證合同”,因其使用的便利性,此類合同在實務中使用頻率極高。此外也存在“最高額質押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其適用規則與“最高額保證合同”類似,只是提供擔保的方式以及擔保成立的形式要求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六章第二節對“最高額抵押”設有專門規定,擔保法對最高額保證規定的不足之處也可參照該章節相關規定。

二、與普通保證的區別

第一,通常認為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是未來發生的,在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時並不能確定債權數額,而普通保證擔保的債權一般是現時發生的,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即可確認保證人所擔保的債權數額。

第二,所擔保債權額度的確定時間不同。最高額保證所擔保債權額度的確定時間為當事人約定的日期,即決算日,而普通保證所擔保的債權額度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即已確定。

第三,最高額保證擔保的是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權,而普通保證擔保的債權僅是一次性的,前者是一個期間,後者是一個時間點。

第四,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是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存在一個或者多個借款合同,而普通保證所擔保的債權只有一個,且對應的主合同也只有一個。

三、擔保債權的範圍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四、決算日

決算日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決算期到期日,而不是最後一筆債權的發生日。此外,即使在約定的決算期間內,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超過最高限額,也不影響保證人在該最高限額內承擔保證責任,只要截至決算日當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小於或等於該最高限額。

擔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對於此種情形,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即為決算日。

還有一種情形是保證合同中約定了決算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權人與保證人協議終止保證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即為決算日。

五、存續期間與保證期間

存續期間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一個期間,即決算期。標準格式下,當事人會約定為“保證人願意為債務人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之間在債權人處發生的最高限額多少萬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極少數情況下,當事人不明確約定存續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債權人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向保證人行使求償權的一個期間。若債權人未在該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約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六、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

在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可能對應多個主合同,而主合同簽訂的日期可能不盡相同,這就涉及保證期間何時起算的問題。常見的觀點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應當從每一個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因而可能存在多個不同的保證期間;另一種觀點認為保證期間應當從決算日的次日開始起算,因為只有從此時開始保證人需要承擔責任的債權額度才能確定,而且所有主合同對應的保證期間都統一從該日起算。

在我國的經濟市場中,相關的貸款銀行和借貸人都具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對相應的貸款行為負有相應的責任。一旦相關的債務人無法償還相關貸款時,我國的銀行有權對這類擔保人進行最高擔保合同的起訴,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