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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間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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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間借款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請問法人和法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法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歷來為我國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但是,近年來,企業之間以各種形式相互借貸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因借貸糾紛引起訴訟的案件亦不在少數。 一、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 企業之間借貸關係,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文所指的企業法人,不包括經國家批准有權經營金融業務的各種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通常,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係,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並有擔保單位參與簽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