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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無效 | 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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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無效 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還款

1、你說的這個借款合同成立,有法律效力
2、你作為擔保人以該借款合同上只有借貸雙方的公章和法人章,並沒有法人簽字,認為該借款合同有重大瑕疵,這個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3、該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沒有瑕疵;
4、“本保證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仍然有效”,這是違法的,這是無效的。擔保物權依附於主債權債務而存在,沒有主債權債務,就沒有擔保物權。法律如果允許當事人作出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有效的約定,那麼,即使不存在主債權債務,擔保人也要承擔擔保責任。這不但對擔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導致欺詐和權利的濫用,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5、《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舍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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