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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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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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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式細則》規定:

抵押貸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四)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處所、使用權屬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財產現值;

(七)抵押財產及其產權證書的佔管方式、佔管責任、毀損和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財產投保的險種、期限;

(九)抵押財產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貸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