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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典當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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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典當借款合同範本

車輛典當借款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當戶(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型別與證件號:

地址: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典當公司(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一、當物

1.2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一致,確認該車輛估價為¥元(大寫:元)

二、當物擔保的債權範圍及處置當物後清償順序

2.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當物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當金(¥:元)及按第六條計算的息、費、違約金、賠償金和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2續當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賠償金及續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違約金(含《車輛質押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稅費等)無論續當是加重當戶息、費率負擔還是減輕當戶息、費率負擔的,均屬於擔保範圍。當戶不續當的,典當期限屆滿後(含絕當後)所產生的息、費均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2.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續當時將甲方拖欠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轉入續當後的本金的,該等部分所產生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等亦屬於當物的擔保範圍。

2.4絕當後及乙方按照第十一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處置當物後所得價款按以下順序清償乙方的債權:

(1)用以扣還甲方所欠乙方的典當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和為甲方墊付款及逾期罰息、違約金。

(2)用以償付因處分該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法院執行費、律師費、拍賣費、辦公費、差旅費等)

(3)用以扣繳該車輛所欠的一切稅款和貸款等雜費。

三、當金及用途、期限

3.1該車輛典當借款金額(簡稱當金)為¥元(大寫:元)

3.2甲方借款用途為,甲方應按借款用途使用當金,並隨時接受乙方對當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借款款項由青*巨鑫典當公司委託麻*俊支付給借款人(甲方)

3.3典當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息、費率

4.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項下的月綜合費率為4.55%、月利率為0.45%,合計為5%,以第三條約定的當金為基數從乙方發放當金之日起算。

4.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預扣典當期限內個月的綜合費合計¥:元,大寫合計:元。

4.3典當期限不足5天的,按5天支付利息,於典當期限屆滿當日(當日12:00前,24小時制)支付;典當期限超過一個月的,甲方必須按月向乙方支付典當期內的利息,支付的期限為每屆滿30日的當日(當日12:00前,24小時制),最後剩餘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於典當期限屆滿的當日支付。續當利息支付標準和方式同上。

4.4若乙方僅一次性扣除部分月綜合費,對於剩餘月份的綜合費,甲方應在當月利息支付日與利息同時支付。

4.5本合同項下的利息和綜合費用不受典當期限及續當期限的影響,典當期限及續當期限屆滿,利息和綜合費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標準連續計算,直至乙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之時,利息和綜合費的支付方式同4.3、4.4款。

4.6乙方按照第九條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已預扣的綜合費不予退還。

4.9雙方一致確認:當物發生滅失、損毀,不論是由誰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項下的利息、綜合費及違約金仍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連續計算,且本合同項下乙方的任何債權不與甲方的任何債權予以抵銷。

五、續當

5.1在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以及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甲方可向乙方申請續當,經乙方同意續當的,甲方應結清前次典當或續當期限內的利息和綜合費以及乙方墊付的費用,並按照乙方的要求辦理續當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對續當之前發生的債權進行對賬。

5.2甲方在超過7.1款規定的5日期限向乙方申請續當的,經乙方同意的,仍然成立續當。

5.3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續當利息和綜合費的支付標準和方式同第四條。

六、贖當

6.1甲方提前贖當,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否則不發生贖當的法律效力,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自動轉為後期發生的利息、綜合費、逾期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費用。

6.2甲方提前贖當,乙方已預扣的綜合費不予退還;若乙方僅預扣了部分綜合費,甲方應按第六條約定與乙方結算利息和剩餘綜合費。

6.3在絕當發生或乙方決定提前收回貸款時起至當物被處置前,甲方選擇贖當的,應結清之前拖欠的利息、綜合費、乙方代墊的費用以及乙方為實現債權已發生的全部費用,並按照第八條承擔逾期違約金。

七、絕當

7.1雙方一致確認: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如甲方不按約定還款,不和乙方聯絡,避而不見,經乙方向本合同所列甲方預留的電話號碼簡訊通知後第二天早晨9點開始,乙方有權單方對所押車輛自行處置,並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法律、經濟責任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7.2當物絕當後或乙方依照第九條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乙方對當物及質(抵)押物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委託拍賣、變賣或折價,甲方須無條件配合),損溢自負。

7.3甲方期滿未歸還典當借款或絕當後,甲方同意將個人(公司)全部資產和收入作為未歸還當金、綜合費用、利息以及違約金等的保證,乙方有權選擇優先執行甲方的其他財產,而不受當物存在的限制。

八、逾期違約金

8.1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甲方應每日按當金的3‰(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8.2甲方如逾期償還乙方本金,除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費率支付利息及綜合費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每日按所欠當金的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九、提前收回貸款

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宣佈債權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貸款,並依法處置當物;

9.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借款資金用途;

9.2未徵得乙方書面同意,擅自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9.3當物未按照乙方要求投保險,或當物價值可能嚴重貶損、或當物可能滅失(甲方另行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的除外),或擅自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典當、贈予、再抵/質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當物;

9.4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9.5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被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或涉及刑事訴訟等,足以嚴重影響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9.6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9.7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擔保、賠償、承諾(含甲方對乙方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償債責任因違約被司法部門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認為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條款的能力已受到影響;

9.8當物有隱蔽瑕疵或當物的市場價急劇下降的,甲方應收到自乙方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9.9當物滅失、部分損毀或價值減少,甲方應自收到乙方通知起三日內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當物予以置換或補足,並重新辦理相關抵/質押手續,否則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9.12拒不配合乙方的對賬要求的;

9.13違反《車輛典當質押合同》中的義務的;

9.14出現其它嚴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條甲方宣告及保證

10.1甲方是本合同項下當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授權的經營管理者,並保證在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持續的享有以上權利及權益;

10.2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在當物之上甲方沒有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擔保權利,並且在抵押期間甲方已經並將在任何時候享有對當物的合法所有權或處分權,並不再在當物上設定任何-新的權利負擔;

10.3本合同項下的當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且不存在任何設定、實現抵押權的障礙與限制;

10.4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與抵/質押有關的所有材料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且保證履行抵/質押登記的所有法定程式;

10.6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典當、贈予、再抵押、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當物;

10.7沒有針對抵押物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式存在、懸而未決或有這樣的威脅;

10.8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10.9甲方保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費,息、費算至甲方全部還清本、息、費時止;

10.10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聆訊等正在對乙方抵押權有不利影響時,保證5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採取補救措施;

10.11按照乙方合理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外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1.1.1按當金本金的10%(百分之十)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11.1.2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11.1.3有權宣佈債權提前到期,收回當金本息及相關費用。

11.1.4本條違約責任與第八條逾期違約金是相互獨立的。

11.2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如期發放當金,否則,應根據違約金額和天數,每日付給甲方0.1‰(萬分之一)違約金。

第十二條保證人責任

12.1本合同若設有保證人,保證人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12.2乙方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起訴或處置當物,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保證人保證責任與當物的擔保系平行的、並列的,乙方可以選擇優先實現保證債權,不受當物擔保物權存在的影響。

12.3如存在兩個及以上的保證人,各保證人均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即各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亦是平行的、並列的,乙方可以選擇分別或同時向各保證人主張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12.4本合同項下的當物的擔保不成立(不論是否系因甲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乙方單方面解除、拋棄,或發生當物滅失、損毀(不論滅失、損毀是由誰的原因造成,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各保證人仍對甲方依本合同的全部債務對乙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不因當物的擔保不存在而產生任何影響。

12.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乙方債權到期日起的兩年。

12.6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續當、對賬單,均自動對保證人發生法律效力。

12.7甲方及甲方授權代表與乙方達成轉當一致的,各保證人對乙方的轉當債權仍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乙方與各保證人之間無須再另行簽訂保證合同,但乙方提出要求的除外。

12.8保證人特別承諾:在乙方債權未獲完全清償前,保證人暫不行使對甲方及其他保證人的追償權等,待乙方所有債權獲得清償後,保證人才有權行使該等權利,否則乙方有權要求保證人全數交還乙方。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3.1乙方無需徵求甲方同意,可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甲方未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還款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

13.2甲方繼承人或接辦人,仍須向乙方或乙方繼承人、接辦人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及其他責任。

13.3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抵銷。

13.4當票遺失的,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通知與通訊

14.1甲方指定為履行本合同的聯絡人和代理人,代理與乙方進行對賬、代辦質押手續、收款、還款、續當、轉當,贖當、處置當物等,甲方代理人的行為直接對甲方產生法律效力。

14.2乙方指定為本合同的聯絡人,代表乙方與甲方進行聯絡。

14.3甲方聯絡方式,電子郵箱,通訊地址.

第十五條附則

15.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含對保證人責任部分),首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5.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5.3本合同一式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保證人一:(簽字或蓋章)保證人二:(簽字或蓋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