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外匯抵押2)
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借貸合同
合同編號: 年 月 日
借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貸款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電
話:
郵政編碼: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根據
的需要,向乙方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 甲方提供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專案、種類、金額、用途、期限如下:
項
目
種
類
金
額 按當天牌價買入價
計算(大寫):
(小寫):
用
途
期
限
第二條 利息。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與用作抵押的外匯互不計息。
第三條 用作抵押的外匯幣種為
,金額為(大寫)
,(小寫)
。
第四條 抵押外匯的來源為:
第五條 開立帳戶。甲方應在乙方的營業部門開立存、貸款帳戶,用於辦理用款、還款等。
第六條 借款使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按用款計劃,在約定的用款日前 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提交“用款單”;乙方應在甲方提出“用款單”後 個營業日內按用款計劃將貸款按額放出,轉入甲方帳戶。甲方用款計劃如下:
日
期
金
額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年 月 日
萬元
第七條 抵押外匯的使用權。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外匯的使用權歸乙方所有。
第八條 還款資金來源。甲方用下列資金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
1.
2.
3.
4.
第九條 還款計劃。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額歸還所借人民幣本金,不得提前歸還借款。具體還款計劃如下:
日
期
本
金
1. 年 月 日
萬元
2. 年 月 日
萬元
3. 年 月 日
萬元
4. 年 月 日
萬元
第十條 退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退還甲方用作抵押的外匯,不受匯率變動影響:
1.在甲方按期按額歸還借款後 個營業日內,乙方將甲方用作抵押的原數額外匯全部退回給甲方。
2.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項的約定,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後,應在 個營業日內將同額抵押外匯退回給甲方。
3.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六項的約定,乙方在處置抵押外匯以抵償所欠貸款後,如抵押外匯還有剩餘,應將剩餘外匯在處置外匯後 個工作日內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貸款監督檢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權瞭解、監督、檢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況。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甲、乙雙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雙方就變更、解除本合同後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已佔用對方的人民幣和外匯資金應返還給對方。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外匯不能列入破產清算範圍。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按期按額向甲方提供貸款,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日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因乙方的遲延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乙方還應給予賠償。
2.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乙方提前收回貸款,可直接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可 商請其它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期按額償還借款,也未和乙方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時,乙方按銀行規定收取 %的罰息,並可以從甲方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和罰金,或者根據逾期貸款金額和罰息數額,以任何方式處置相同數額的抵押外匯,以抵償甲方所欠借款。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貸款,除應及時退回抵押外匯外,還應根據收回貸款的數額,按實際違約天數每天向甲方支付萬分之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給予賠償,但出現本條第2項、第6項的情況時除外。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變更、解除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按貸款總額的萬分之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給予賠償,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6.甲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虧損或虛盈實虧,或與第三者發生債務糾紛,或被宣告解散、破產,無力向乙方償還借款時,乙方可停止發放貸款,收回已發放的貸款,並可以任何方式處置抵押外匯,以抵償不能收回的貸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退匯,應根據違約金額,按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