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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虛構債權債務起訴夫妻財產再次分割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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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虛構債權債務起訴夫妻財產再次分割可以嗎?

夫妻一方虛構債權債務起訴夫妻財產再次分割可以嗎?

可以起訴要求再次侵害夫妻財產,夫妻一方虛構債務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不分或者少分。《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必須查明。實物性財產及依法登記的財產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則容易虛構,無法真正查明。在訴訟過程中,經常出現一方提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單方經手的債務,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予以否認的情況。

二、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離婚時,需要按照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分割,由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處置權,所以如果一方虛構債權或者債務,則必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在發現相關情況後,可以依法起訴重新分割財產,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