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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私募基金合同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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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私募基金合同

證券私募基金合同的範本

第一條 前言和釋義

1.1 前言

為規範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保護本合同簽署各方的利益;為便於投資管理人統一集中管理各投資人的出資,獨立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力進行投資行為,增進各投資人的整體利益;本合同簽署各方達成一致條款如下文所述。

1.2 釋義

1.2.1 基金 契約型

1.2.2 投資人 資金出資方

1.2.3 投資管理人 資金運作方

1.2.4 投資行為 從事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

1.2.5 結算年度 年度結算分紅

第二條 基金的基本情況

2.1 基金性質本基金為私募投資基金,是指投資人以契約的方式將自有資金交由投資管理人,由投資管理人將所有資金集合管理、對外投資的資產管理基金。

2.2 類別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

2.3 投資領域包括證券投資與其他投資。以證券投資為主。[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也可進行其他投資。其他投資的相關協議在條件滿足時另行簽訂

2.4 存續期限本基金存續期間為[五]年,自收到第一筆投資資金開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為止。

第三條 基金的管理

3.1 投資人的出資

3.1.1 投資人均需以現金[人民幣]的形式出資。出資包括:(1)投資人初次投資或再投資時的出資;(2)在每一結算年度結束後以分得的利潤的再投資。

3.1.2 人民幣壹拾萬元構成一份出資。每個投資人最低出資三份(即30萬人民幣)

3.2 基金的開戶所有投資人的出資均放入投資管理人的專項資金賬戶,該賬戶的具體資訊為:戶名: 賬號: 本資金賬戶僅供本基金項下募集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資金均不得存放或暫時存放於本資金賬戶。

3.3 管理許可權投資管理人對賬戶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為,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為。對於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投資人僅有知情權與監督權。投資人監督權的行使不得妨礙投資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為。

第四條 合同的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4.1 投資管理人: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生年月: 聯絡電話:

4.2 投資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4.2.1 投資管理人對賬戶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為,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意願進行投資行為。

4.2.2 為擴大基金規模,增加投資回報收益,投資管理人有權批准吸收新的投資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資人不得阻撓。

4.2.3 投資管理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與任一投資人的協議。

4.2.4 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據本協議決定每個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為基金的利益,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法為基金融資。

4.2.6 投資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正常運轉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4.2.7 投資管理人能夠作為投資人,將自有資金投入基金

4.2.8 投資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3 投資人: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生年月: 聯絡電話:

4.4 投資人的權利與義務

4.4.1 投資人有權分享基金的財產收益,並在基金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4.2 投資人有權在本合同第十條的情況下退出基金。

4.4.3 投資人有權向投資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體報告。

4.4.4 投資人並不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4.4.5 投資人應保證,其對於向基金投入的資金,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分,且該等資金投入股票市場或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投資領域並不會導致任何違法事由。

第五條 對外投資

5.1 投資範圍

5.1.1 股票投資投資範圍包括國內[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匯]、[期貨]、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援證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 其他投資經全體投資人一致同意,本基金還可進行其他投資,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權投資、各種房地產投資。其他投資協議由投資人與投資管理人另行簽訂。

5.2 投資目標、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內容。

第六條 基金的融資投資管理人可根據投資需要進行融資。

具體的融資方法由投資管理人確定。包括吸收新投資人、借款。

第七條 基金的費用及稅收

7.1 基金的費用

7.1.1 基金費用的各類包括:

(1)與基金相關的聘請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或其他專業機構、人士之費用;

(2)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3)基金的銀行轉賬費用;

(4)投資管理人因履行投資行為而發生之其他費用。

7.1.2 費用的承擔基金費用均由本基金項下的整體資產承擔。以基金項下資產淨值的 2% 年費率計提。每一個月支付一次,由投資管理人自動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體,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結算[年]度為單位時間計算,每個結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個結算年度自首次開始對外投資日起到當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個結算年度結束後的十日內,投資管理人應當將決定本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個結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為投資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資比例分配給投資人。

第九條 資訊披露

基金資訊的批露投資管理人應定期披露賬戶資訊,向投資人彙報投資情況。每三個月應編制一次賬戶的具體報告。

第十條 人數限制

本合同接受投資人數最多限制在五十人(包括五十人)以內

第十一條 退出機制

投資人出資後,在基金存續期限界滿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資。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 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2.1 基金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況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投資管理人決定終止;(2)全體投資人一致要求終止;

(3)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為,導致本基金難以正常運營。

12.2 基金財產的清算

12.2.1 基金財產的清算人由投資管理人擔任。

12.2.2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終止後,開始進行清算活動。將基金財產進行變現以後,出具清算報告,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違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3.2 投資管理人在進行投資行為時,應當盡到最大限度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因投資行為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符合法律效應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爭議解決方法因本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當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特別提示:即使投資管理人已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了揭示,但本協議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風險;投資管理人將在合理行為能力範圍內勤勉盡責以識別風險、預警風險及控制損失的發生,但並不保證損失情形一定不發生,本合同存在較大投資風險,僅適合具有較強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簽署,投資人應充分認識加入本合同的投資風險,投資管理人不保證最低收益或合同本金不受損失。

投資人(簽章) 投資管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證券私募基金是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的,雙方應簽訂證券私募基金合同,對投資中存在的各個問題進行具體的約定。雖然它的利潤較高,但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在簽訂協議之前,投資人就應對投資中存在的風險有一個合理的預估,並有承擔該風險的能力,投資合同並不保證收益,投資者應提前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