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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與借款人訂立的借款合同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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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第37條規定:“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商業銀行貸款與借款人訂立的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徵:

商業銀行與借款人訂立的借款合同有哪些特徵?

1.有償性。《民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其返還本金的業務,還要按照約定向銀行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即借款人使用貸款的對價,所以此種合同為有償合同。

2.要式性。《民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的,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與否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係不存在;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3.諾成性。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係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以貸款人交付貸款作為要件,雙方當事人對此有特別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