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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以目的為標準劃分型別

信託糾紛 閱讀(2.06W)

信託按照性質劃分可有有兩類:信託業務和代理業務。按信託關係發生基礎劃分又會有不同的型別,那以目的為標準的劃分又會有什麼樣的型別呢?大家可能對這不是很瞭解,希望下面的文字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信託以目的為標準劃分型別

信託以目的為標準

以信託目的為標準,信託可以劃分為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一)擔保信託

擔保信託是指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當受託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託業務後,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受託期間並不運用信託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保證信託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就是一項擔保信託。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西方國家信託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二)管理信託

管理信託是指以保護信託財產的完整,保護信託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這裡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託中,信託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託中的信託財產是房屋,那麼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裝置為物件設立管理信託,那麼受託人可以將裝置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託

處理信託是指改變信託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託業務。在處理信託中,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物件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物件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託

通常是由受託人先管理財產,最後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裝置等為物件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裝置等出租,然後再將其出售,委託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託財產。這種信託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裝置的時候,若採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物件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託機構,信託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