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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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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信託財產一般不能強制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二、信託財產的性質是怎樣的?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三、信託的特徵有哪些?

①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係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託能力的信任。

②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製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信託關係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係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這種信託關係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由此可見,信託財產也不是絕對不能強制執行,不過如果強制執行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信託機構、受託人及受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在司法實踐中設立財產信託時,應該跟信託機構訂立書面協議,而且財產信託是建立在財產權轉移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