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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案件訴訟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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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信託與訴訟代理存在相似之處:都是行為人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管理他人的財產;都存在信任關係;在訴訟法上,都是當事人的一種形式。儘管如此,二者的差異也甚為顯然:

信託案件訴訟與代理

1.實施訴訟行為的名義和利益歸屬不同。在訴訟信託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但在訴訟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另外,在訴訟信託中,受託人的訴訟行為產生的訴訟利益視情況有所不同:在委託人兼受益人的情況下,訴訟利益歸屬於委託人;在委託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的情況下,訴訟利益歸屬於指定的第三人。但在訴訟代理中,代理行為產生的訴訟利益總是歸屬於被代理人。

2.許可權不同。在訴訟信託中,除了信託檔案有特別規定或法律有例外規定,受託人一旦接受訴訟信託,他就具有為實現委託人的實體權利所須採取的一切訴訟許可權,只要受託人從事訴訟行為時是謹慎的、忠實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都不能加以千涉。但在訴訟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從事訴訟活動和相應訴訟行為,而不能逾越許可權任意為之,即使該訴訟行為有利於被代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

3.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不同。訴訟信託一經成立,除委託人保留了撤銷權外,委託人不得任意終止信託;而且信託管理具有連續性,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死亡不影響訴訟信託的延續。因此,訴訟信託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較強。訴訟代理不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被代理人可隨時撤銷訴訟代理;不僅如此,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都會導致訴訟代理關係的終止。因此,訴訟代理關係的穩定性較弱。

4.內部法律關係不同。在訴訟信託中,當事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儘管“信託本質上涉及契約關係”,但這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信託關係,而非合同關係。而在訴訟代理中,當事人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兩方,二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委任。在非法定訴訟代理的場合,二者是一種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