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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免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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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免責情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標準,個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情形

一、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標準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進行保險詐騙,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詐騙數額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2、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實施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實施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依照刑法第198條第4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二、個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情形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案,主要有五種情形:(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主要是指保險人為騙取保險金,虛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物件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2)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所謂編造虛假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為了騙取保險金,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對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作虛假的陳述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虛構事實。謊稱發生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行為。(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主要是指投保財產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故意人為地製造保險標的出險的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騙取保險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