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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理賠如何處理 | 交強險理賠賠款如何計算?

保險理賠 閱讀(2.22W)

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保險公司會對交通事故中第三方的損害做出一定的賠償,不過這個賠償還是有限額的。那麼在進行交強險理賠的過程中,當事人該如何來處理呢?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交強險理賠如何處理,交強險理賠賠款如何計算?

一、交強險理賠如何處理

1、賠償原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負責賠償被保險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2、賠償時限保險公司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搶救費用支付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參照本實務第三節二、三的規定執行。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責任或者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不予以支付。

二、交強險理賠賠款如何計算?

(一)基本計算公式保險人在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死亡傷殘費用、醫療費用、財產損失分別計算賠償:

1.總賠款=∑各分項損失賠款=死亡傷殘費用賠款+醫療費用賠款+財產損失賠款

2.各分項損失賠款=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即:死亡傷殘費用賠款=死亡傷殘費用核定承擔金額醫療費用賠款=醫療費用核定承擔金額財產損失賠款=財產損失核定承擔金額

3.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損失賠款等於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注:“受害人”為被保險機動車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下同。

(二)當保險事故涉及多個受害人時

1.基本計算公式中的相應專案表示為:各分項損失賠款=∑各受害人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即:死亡傷殘費用賠款=∑各受害人死亡傷殘費用核定承擔金額醫療費用賠款=∑各受害人醫療費用核定承擔金額財產損失賠款=∑各受害人財產損失核定承擔金額。

2.各受害人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損失賠款等於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

3.各受害人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之和超過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相應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應得到的賠償為:被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對某一受害人分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各受害人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

(三)當保險事故涉及多輛肇事機動車時

1.各被保險機動車的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的分項損失計算賠償。

2.各方機動車按其適用的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佔總分項賠償限額的比例,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分攤。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該分項損失金額×[適用的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各致害方交強險該分項賠償限額)]注:①肇事機動車中的無責任車輛,不參與對其他無責車輛和車外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僅參與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或車外人員傷亡損失的賠償計算。②無責方車輛對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由有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代賠。一方全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一方全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全責方車輛損失,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多方有責,一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多方有責,多方無責的,無責方對各有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以各無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之和為限,在各有責方車輛之間平均分配。③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④對於相關部門最終未進行責任認定的事故,統一適用有責任限額計算。

3.肇事機動車均有責任且適用同一限額的,簡化為各方機動車對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進行平均分攤:(1)對於受害人的機動車、機動車上人員、機動車上財產損失: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1)(2)對於受害人的非機動車、非機動車上人員、行人、機動車外財產損失:某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受害人的該分項損失金額÷N注:①N為事故中所有肇事機動車的輛數。②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

4.初次計算後,如果有致害方交強險限額未賠足,同時有受害方損失沒有得到充分補償,則對受害方的損失在交強險剩餘限額內再次進行分配,在交強險限額內補足。對於待分配的各項損失合計沒有超過剩餘賠償限額的,按分配結果賠付各方;超過剩餘賠償限額的,則按每項分配金額佔各項分配金額總和的比例乘以剩餘賠償限額分攤;直至受損各方均得到足額賠償或應賠付方交強險無剩餘限額。

(四)受害人財產損失需要施救的,財產損失賠款與施救費累計不超過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五)主車和掛車在連線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主車與掛車的交強險保險人分別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交通管理部門未確定主車、掛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車、掛車的保險人對各受害人的各分項損失平均分攤,並在對應的分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主車與掛車由不同被保險人投保的,在連線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按互為三者的原則處理。

(六)被保險機動車投保一份以上交強險的,保險期間起期在前的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起期在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專案足額賠償後,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

(八)死亡傷殘費用和醫療費用的核定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範圍、專案和標準,公安部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基本醫療標準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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