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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被騙取保險多少錢立案

保險理賠 閱讀(1.87W)

一、對於被騙取保險多少錢立案

對於被騙取保險多少錢立案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和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總結如下:

1、數額較大的(個人1萬元以上,單位5萬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個人5萬元以上、單位25萬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20萬元以上、單位100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分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刑法》第198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198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保險詐騙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保險詐騙罪的牽連犯

保險詐騙犯罪突出的特點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會觸犯其他罪名,構成另一獨立的犯罪,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有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它具備以下幾個特徵: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有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結果行為。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用敘明罪狀的方式規定了保險詐騙罪的五種復行為方式。這些復行為中“騙取保險金”是保險詐騙罪的目的行為,在此之前的行為則就是本罪的方法行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說,本罪所列的幾種行為方式都有可能構成牽連犯。

總的來說,遇到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的,需要滿足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能立案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基本上,一些犯罪手段被用來製造保險事故的,例如殺人、放火、故意破壞財產以騙取保險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