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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店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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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店加盟合同

服裝店加盟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就服裝店加盟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為拓展______服裝品牌在______市(地區)的營銷市場,甲乙雙方本著發展的誠意,同意乙方在該地區經銷甲方的______品牌系列服裝。

第二條 乙方專賣店的經營場地必須以設在繁華地段或者大商場的專賣店作為營業場所_____年度我們將以外套為主,大家可適當搭配其它品牌的種類。_____年度我們的種類將向多樣化發展。

第三條 各專賣店可自行裝修,但是必須以中等以上的裝修水平對待。我們也將提供裝修參考及一些宣傳圖片。

第四條 乙方預存金在_____元以上,用於支付______品牌服裝進貨及進貨中所產生的費用。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進貨價為: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甲方實際所屬的網路對外批發價的基礎上打_____折。

第六條 乙方春秋兩季的平均每季進貨數量超過_____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三;春秋兩季的平均每季進貨數量超_____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五。乙方夏季的進貨數量超過_____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三;夏季的進貨數量超過_____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五。乙方冬季的進貨數量超過_____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三;乙方冬季的進貨數量超過_____件,將返還此季度進價總額的百分之五。返還金額將在每個累計週期完成後充進乙方預存金額內。

第七條 乙方的零售價不得低於:_______________及其它甲方實際所屬的網路對外批發價的_____倍(比如網路批價_____元的服裝, 零售價不得低_____元)如有特殊原因,可與甲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甲方所屬的所有網站不得接納除乙方外,_____市的任何批發客戶,乙方有權力對甲方的本條所說明的誠信進行任何方式的驗證(比如以代理地區其它批發客戶身份進行驗證),一經發現甲方向_____市的任何地址進行_____件起的批發行為發貨,可按甲方違約處理。

第九條 乙方每次進貨均從預存款中扣除。

第十條  預存款只能用於支付______品牌服裝進貨及進貨中所產生的費用,不以其它方式退還。

第十一條 乙方所有進貨可享有百分之_____的調貨率(收貨起兩月內),特價品、低價品,不享有換貨率。

第十二條 乙方每次調貨,服裝附件不全或汙損的不能調換。

第十三條 若進貨後發現次品,請在一週內告知公司,並說明次品原因,如果屬實,退換費用可由甲方支付。

第十四條 一方對因履行本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洩露,且該義務不受本協議履行終止或解除的限制。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稅務登記證等各種法律檔案;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是指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災害、地震和國家政府管制等等。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經書面通知之後,本協議內受影響之條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間及受影響之範圍內中止履行。但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責任。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的責任 

如果甲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義務,將本終止本合同,甲方退還乙方所有的剩餘預存金額。

違約方按本協議約定所支付的違約金如果低於對方因該違約行為所實際受到的損失(包括各種因之產生的費用、開支、額外責任,以及合同履行後所可以獲得的直接利益),則對方保留進一步要求違約方進行補償的權利,但必須提供相關損失的證明,且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本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任何一方一次放棄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並不等於今後均放棄違約追償。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如本協議包含的某一條款或某些條款無論在任何方面由於任何原因被認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這種無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執行性將不影響本協議中任何其它條款及整個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採用資料電文形式通知或通訊的,是指該資料電文進入被通訊人的收件系統。

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及預存金額到達(可銀行轉帳也可現金支付,銀行轉帳以憑證條為準)之日起生效。

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