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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必須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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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必須採取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協議中必須載明什麼事項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